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修订)令 2015 S 401/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4012015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01 号移民法(第 133 章)2015 年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移民法》第 56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本令可引称为 2015 年移民(豁免新加坡签证)(修订)令,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 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令 (O 4) 第 2 段(a) 删除第 (1)(g)(iv) 项中某人的配偶或任何未满 18 岁的未婚子女,代之以配偶或未满 18 岁的未婚子女。 18岁,一个人;年龄 (b) 通过删除第 (1)(ga)(iv)(A) 项以下的“配偶或未婚子女”,代之以“配偶或未满 18 岁的未婚子女”,一个人的; a (c) 的第 18 人,在第 (1) 小段之后插入以下小段 (ga) 小段 S 4012015 2 (gb) 非公民 (i) 谁 (ii) 谁 (A) 持有有效的外交或附表第VI部指明的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公务护照; (B) 前往新加坡逗留不超过 90 天; (A) 是附表第 VI 部分指明的领土的任何领事使团或外国政府的工作人员; (B) 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 (iii) 谁 (A) 是新加坡任何国际组织中附表第 VI 部分指定领土的外国政府的代表; (B) 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 (A) 是a 项所述成员的配偶或21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或(ii) 所述(iii) 项中的代表,视情况而定;或(iv) 3 S 4012015 (B) 持有附表第 VI 部分指定的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人; (gc) (i) 持有附表第 VII 部分中指定的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的非公民 (i); (B) 前往新加坡逗留不超过 90 天; (ii) 谁 (A) 是该外国政府在附表第 VII 部分指定领土内的任何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的指定成员; (B) 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 (iii) 谁 (A) 是新加坡任何国际组织中附表第 VII 部分所指定领土的外国政府的代表; (B) 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 (iv) 谁 (A) 是 S 4012015 4 (gd) 非公民 (i) 的配偶或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该非公民 (i) 在指定成员项中提及第 (iii) 项中的代表, 视情况可以是;或 (ii) (B) 中提及的与指定成员代表居住在同一住户内,视情况而定; (C) 持有附表第 VII 部分指定的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或公务护照; (A) 持有附表第八部分指定领土内的外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 (B) 前往新加坡逗留不超过 30 天; (ii) (A) 被任命在附表第八部分所指明的外国领土政府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工作的人; (B) 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 (iii) 谁 (A) 是 (iv) 的第 VIII 部分指定的领土的外国政府的代表,谁在新加坡的任何国际组织的附表 5 S 4012015; (B) 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 (A) 是代表第 (iii) 项中 a 项所提述的指定人士的配偶或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视属何情况而定;或(ii) 或 (B) 所提及的与代表住在同一住户,视情况而定;被指定人或 (C) 持有附表第 VIII 部分外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并通过删除第(2)分段中的和(ga)(iii)并代以、(ga)(iii)、(gb)(iii)、(gc)(iii)和(gd)来指明领土(d)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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