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非公民免于持有新加坡签证 附表外国外交或领事官员第 S 658 号移民法(第 133 章)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令2007 年 为行使《移民法》第 56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7 年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令,并将生效于 2007 年 12 月 1 日开始运作。 非公民免于持有新加坡签证 2. 该法案第 9B(1) 条不适用于以下未持有来自部长根据第 9B(2) 条批准的领土的有效护照的非公民) 并且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到达新加坡(通过空中、海上或陆路) (a) 持有有效入境许可证或再入境许可证的非公民; (b) 部长可能决定的访问部队的成员;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c) 一名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在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到新加坡或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执勤的过程中到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在授权机场停靠; (d) 持有联合国签发的有效通行证的非公民; (e) 持有附表第 I 部分指定的任何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护照的非公民,该护照是与该外国领土相对指定的护照类型; (f) 持有附表第 II 部分指定的任何外国领土的政府签发的有效护照的非公民,该护照是在该外国领土对面指定的护照类型,并且前往新加坡出席不超过30天; (g) (i) (ii) 作为附表第 III 部分中指定的任何外国领土的政府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正式派驻新加坡的非公民,并持有有效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护照或公务护照; (i)项所述任何外国领土政府的任何外交或领事代表的工作人员,并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护照或公共事务护照; (iii) 第 (i) 或 (ii) 项所述外交或领事代表或其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受抚养子女; (h) 非公民(非新加坡居民)持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护照,并以非在新加坡就业或寻求就业的目的前往新加坡; (i) 作为政府客人的任何外国领土的国家元首; (j) 非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抵达新加坡,并且紧急情况影响了非公民申请新加坡签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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