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412013 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41 号移民法(第 133 章)2013 年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移民法》第 56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 本令可引称为 2013 年移民(豁免新加坡签证)(修订)令,并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 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令 (O) 第 2 段4) 修改为 (a),在第 1 小段 (g) 小段之后插入以下 (ga) 小段,即 (a) 持有由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的非公民 (i)附表第V部指明的; (B) 前往新加坡逗留不超过 90 天; (ii) 谁 (A) 是被任命在 S 1412013 2 (iii) 的外交或领事使团工作的人,谁 (A) 是附表第 V 部分指定的外国领土的政府; (B) 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在新加坡的国际任何附表组织的第 V 部分指定的领土的外国政府的代表; (B) 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 (iv) 提及 (A) 项的人是第 (iii) 项中提及的人的配偶或未满 18 岁的未婚子女,视情况而定;或(ii) 或至 (B) 与该人居住在第 (iii) 项所提述的代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同一住户内;和 (ii) 或 (C) 被转介持有附表第 V 部分指定的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和 3 S 1412013 (b) 删除第 (1)(g)(ib) 和 (iv) 项以及第 (1)(g)(ib) 和 (iv) 和 (ga)(iii) 段)。...
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修订)令 2013 S 141/2013pdf预览版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修订)令 2013 S 141/201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