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豁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类别的人 3 其他被豁免的人 4 举证责任 5 保存时间表 立法历史 移民法(第 133 章,第 56 节)移民(豁免)令 O 1 G.N. No. S 2501972 REVISED EDITION 1998 (15th June 1972) 25th August 1972 1. 本命令可引称为移民(豁免)令。引用豁免类别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1) 附表中指定的人员类别及其配偶和受抚养子女特此豁免第 6(1) 条该法案的。 (2) 本款不适用于财务总监认为永久居住在新加坡的任何人。 (3) 就本段而言,如果一个人不受该法案规定的居住期限的任何限制,则该人应被视为新加坡永久居民。 (4) 本款授予的豁免应遵守《移民条例》(Rg 1)第 39 条。其他被豁免的人 3. 本法第 6(1) 条 (a) 任何在新加坡注册或许可并专门从事捕鱼的渔船的船员,如果离开了该船在新加坡领海内,在同一航程中返回新加坡; (b) 任何从西马直接进入新加坡的人(根据当时在西马生效的有关护照或移民的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在西马非法居留的人除外,或根据该法令颁布的命令禁止进入新加坡的人)是(i)(ii)(iii)新加坡警察部队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成员,并持有任命证书或身份证明卡, 出差;新加坡移民局或西马移民局的成员,持有身份证明卡,出差;或持有身份证明卡的新加坡海关或西马皇家海关的成员,在值班时旅行。...
入境(豁免)令pdf预览版入境(豁免)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