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合法性法案(第 162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父母后继婚姻的合法化 4 合法化人士的合法性声明 5 合法化人士取得财产权益的权利 6 合法化人士的无遗嘱继承及其问题7 父母婚前死亡的非婚生子女的申请 8 婚生子女的人身权利和义务 9 外来法律关于合法化的规定 10 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母亲继承另一方无遗嘱的权利 附表 婚生子女的出生登记人 11 保存立法历史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合法性法案(第 162 章)(1934 年第 20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化。 1934 年 5 月 18 日 1. 本法可称为《合法性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东西,否则合法化的日期是指导致合法化的婚姻的日期,或者如果婚姻发生在 1934 年 5 月 18 日之前,则指该日;处置是指通过生前或遗嘱的任何文书对财产权益的保证;在其遗产中的实益权益;无遗嘱的人包括留下遗嘱但无遗嘱死亡的人,因为某些合法的人是指根据本法合法化的人;将包括附则。父母后继婚姻的合法性 3.(1) 根据本条,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 1934 年 5 月 18 日之前、当天或之后结婚或结婚,则婚姻应为,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在新加坡居住或结婚时,使该人(如果活着)从 1934 年 5 月 18 日或结婚之日起合法,以最后发生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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