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第 127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酒店许可委员会 4 秘书和其他官员 5 将场所注册为酒店 6 授予注册证书的条件 7 经理执照 8 暂停和取消执照和注册证书 9 取消执照和定罪注册证书 10 酒店重新分类 11 上诉部长 12 豁免 13 经理对仆人行为的责任 14 推定 15 进入和检查的权力 16 处罚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8 月 1 日发布1999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7 法规 立法历史 比较表 酒店法(第 127 章)(1954 年第 24 号原颁布法令)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8 月 1 日)酒店和旅馆的许可和控制法。 1956 年 8 月 10 日 1. 本法可称为酒店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3(1) 条设立的酒店许可委员会;旅馆包括寄宿房、寄宿房、宾馆以及任何非公共机构的建筑物或处所,并包含不少于 4 个房间或隔间,供任何种类的租用或报酬为目的而窝藏或寄宿,并提供任何家政服务。如此窝藏或收容的人的拥有人、承租人、租客、占用人或经理;旅馆老板是指根据第 7 条获得经营或管理旅馆执照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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