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币法(第 46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硬币进出口和流通部长的禁令 4 违反命令进出口硬币的处罚 5 没收违禁硬币 6 根据司法令进行搜查违反命令进口或出口硬币 7 警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 8 没收宣布的硬币 9 向告密者支付罚款 立法历史 硬币法(第 46 章)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原 1903 年第 24 号颁布条例)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监管硬币进出口的法案。一、本法可引称为钱币法。简称 解释 2. 在 1903 年 10 月 9 日的本法中,银行家是指任何从事银行家业务的公司或金融货币兑换商,是指在新加坡从事货币兑换代理业务的人;作为他的主要业务。 3.(1) 部长禁止进口、出口和流通硬币 3.(1) 部长可下令 (a) 禁止将此类硬币进口到新加坡,无论其是否在新加坡境内是法定货币,如该命令所规定的; (b) 禁止按照规定的顺序从新加坡出口作为新加坡境内法定货币的硬币。 (2) 部长可以通过命令 (a) 禁止在新加坡流通的外国硬币,这些外国硬币在新加坡境内不是法定货币,如在该命令中规定的那样; (b) 豁免任何国家或州执行任何禁止从新加坡进口或出口该等指定命令中的硬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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