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第 113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限制在任何港口、河流或航道岸边建造海堤和河堤以及建筑物 4 政府建设工程和收回滨海或海床的权力 5关于填海土地的声明 6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就任何损害提起诉讼 7 无权获得赔偿 8 先前授予的有效性 9 未来出租前滩和海床的权力 10 授予前滩和海床临时占用许可证的权力 11总统可以耕种使用海滩的权利等。 12 保留滨海权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原颁布 1872 年第 VIII 号条例、1901 年第 I 号条例和条例X of 1912) FORESHORES ACT(第 113 章)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前滨和水下土地的租赁或赠与。 1921 年 11 月 28 日 1. 本法可引称为《滨海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土地包括任何使用权的宅邸、土地、物业权和继承权;港口是指根据《新加坡港口管理局法》第 1 章宣布为港口的任何港口或地点。 236,并包括所有被宣布为其中一部分的通航河流和航道;作品是指第 4 节中提到的任何作品和事物。...
前滩法pdf预览版前滩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