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则(第 3 号修订)规则 1997 S 483/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法院规则(第 3 号修正案) 1997 年规则 1997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 引证和启动 2 70 号命令修正案 3 89D 号新命令 4 197 号和 198 号新表格 5 附录 B 第 S 483 号最高法院法修正案(第 322 章)1997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最高法院法》第 80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根据任何其他成文法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我们,规则委员会,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规则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7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正案)规则,并于 1997 年 12 月 1 日生效。第 70 号命令的修订 2. 第 70 号命令的第 4 条规则法院规则 (R 5)(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第 (2) 和 (3) 款并代之以 1997 年 10 月 27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6 日以下段落 mu st (2) 在发出逮捕任何财产的逮捕令之前,申请的一方 (a) 在表格 157 中提交一份申请书,要求签发逮捕令; (b) 促使对警告书进行搜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针对该财产的有效逮捕警告。 (3) 在申请逮捕令的一方提交由其或其代理人作出的包含第 (6) 和 (7) 款要求的详细情况的誓章之前,不得发出逮捕令;然而,即使该誓章并未载有所有该等详情,法庭仍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准许发出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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