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则(第 3 号修订)规则 2013 S 633/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6332013 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33 号最高法院法(第 322 章) 2013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行使《最高法院法》第 80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根据任何其他权利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成文法,我们,规则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3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正案)规则,并将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1 2. 法院规则 (R 5) 的第 1 号命令(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修订 (a) 删除下表第 4 项中的词语(向上诉法院上诉除外)规则 2(2); (b) 删除规则 2(2) 下表格第 4 项中的第 63A 号命令和第 54 至 59 项,并代以第 55B、55C、55D、57 和 63A 号命令以及第 27 至 42、54 至 60 项, 62; (c) 删除向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提出的任何上诉以及规则 4(1) 中家事法院程序的定义。修正第 63A 号命令 3. 修正第 63A 号命令,主要规则第 6 条 (a) 删除第 (1) 款中的第 (8) 款,代之以第 (2)、(2A) 和 (8) 款;和 S 6332013 2 (b) 通过删除第 (2) 款并替换以下第 (2) 款第 (1) 款应适用于以下情况,并进行以下修改是律师 (a) 其中注册用户 Generals Chambers,参考辩护律师和律师应被理解为对总检察长、副检察长或国家法律顾问或副检察官的人的提述; a (b) 如果注册用户是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则提及辩护人和律师应理解为提及 (i) 受注册用户雇用或聘用的人; (ii) 有权根据任何成文法出庭; (c) 如果注册用户是仅出于使用第 60 条规则第 2 条所述的电子服务信息或搜索、检查或获取任何文件的副本的目的而注册的实体,则提交搜索根据第 60 条规则第 4 条在登记处提交的文件,对辩护人和律师的提述应被理解为对注册用户指定的授权用户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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