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9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1 S 6712014 No. S 671 最高法院法(第 322 章) 2014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行使《最高法院法》第 80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和所有其他权力根据任何成文法,我们,规则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4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正案)规则,并将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生效。修正第 1 号命令 2. 修正法院规则第 1 号命令(R 5, 2014 Ed.)(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 (a) 删除规则 2(1) 中的字样和州法院并代之以家庭司法法院和州法院; (b) 通过删除规则 4(1) 中家事法庭程序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家事法庭程序是指 (a) 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之前,由地区法官或司法常务官审理的任何程序州法院,位于州法院的家庭和少年司法部门,以及移交给高等法院的任何此类诉讼; (b) 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 (i) 在家庭法院进行的任何诉讼(无论是由 S 6712014 2 家庭法院的法官还是由家庭司法法院的书记官长审理),以及任何此类转移的诉讼高等法院家事庭; (ii) (a) 段提述的任何已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在高等法院待决的已移交法律程序; (c) 在规则 4(1) 中法官的定义中的高等法院之后,插入家庭法院的法官; (d) 删除官员定义中的词或州法院,并在规则 4(1) 中签字,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家庭司法法院或州法院; (e) 在规则 4(1) 的登记处的定义中,在最高法院登记处之后插入家庭司法法院登记处; (f) 在规则 4(1) 中治安官的定义中的“包括”一词之后,立即插入家庭司法法院的法警,以及; (g) 删除规则 4(2) 中高等法院或其任何一名或多名法官或区域法院或区域法院的字样,并代之以高等法院、家庭法院或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家事法院法官或区域法院法官; (h) 在规则 7 之后插入以下用于家庭法庭的表格规则修改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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