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收费标准、费率和一般费用)(修订)通知 1997 S 437/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标准)(修订)1997 年通知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附表编号 S 437 新加坡法案海事和港口管理局(第 170A 章)海事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标准)(修订)通知 1997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第 27(7) 条赋予的权力,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开始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1997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会费标准、费率和一般费用)(修订)通知,并将于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开始运作。 附表 2 的修订。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附表第 I 部分第 4(1)(f) 段(会费、费率和 Gen eral Fees) 1997 年通知 (G.N. No. S 19097) 修改为删除第 (i)、(ii) 和 (iii) 小段,并代以以下小段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6 Sep 1997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 (i) a charge对于用作燃油驳船或作为远洋船舶运营的油轮的港口船舶,每次离开港口界限时,每 10 总吨或部分应征收 20 美元; (ii) 用作燃油驳船或油轮的港船船龄不超过 5 年的,如果港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遵守规定,则可退还应付的港口费 50%。管理局施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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