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标准)(修订)2006 年通知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附表第 S 113 号新加坡法海事和港务局(第 170A 章)海事2006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标准)(修订)通知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第 27(7) 条赋予的权力,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引用和开始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会费标准、费率和一般费用)(修订)通知,并将于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开始运作。修订附表 2。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附表第 I 部分(收费标准、费率和一般费用)通知 (N 2 ) 由删除第 4 段并代以以下第 4 段加以修订。(1) 游艇的所有人、代理人或船长应按以下费率缴纳港口费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6 年 2 月 24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a) I 级游艇,每 10 GT 或部分 5 艘; (b) 对于每 10 GT 或部分 19 艘游艇的 II 类; (i) 长度不超过 5 米; (ii) 非机械推进; (i) 长度超过 5 米; (ii) 非机械推进; (c) 机械推进游乐设施的第三类;即每 10 GT 或其部分 27 个; (2) 港口船只的所有人、代理人或船长应按以下费率缴纳港口费 (a) I 类港口船只,每 10 总吨或其部分为 19; (b) 对于每 10 总吨或部分总吨数为 27 艘的港口船只的 II 类; (i) 非机械推进; (ii) 用于载运货物或不超过 12 名乘客; (i) 机械推进; (ii) 用于载运货物或不超过 12 名乘客; (d) 用于 (a)、(b) 或 (c) 项以外用途的港口船只(包括用作拖船、挖泥船、浮式起重机或用于上述目的的港口船只)的第 IV 类工程或填海工程);救助,(e) 用作加油驳船或油轮的港口船只,但 (c) 用于运载超过 12 名乘客的港口船只的 III 级;每个乘客座位 60 元,最低收费 1,200 元;每 10 GT 或其部分 100 个;每 10 GT 或其部分 100 个; (i) 任何海港船只(在新加坡用于填海工程的海港船只除外)在每次离开港口界限时,均须征收每 10 总吨或部分 20 美元的费用; (ii) 用作燃油驳船或油轮的港船船龄不超过 5 年的,如果港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遵守规定,则可退还应付的港口费 50%。管理局施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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