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收费标准、费率和一般费用)(修订)通知 2005 S 575/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标准)(修订)2005 年通知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附表第 S 575 号新加坡法案海事和港口管理局(第 170A 章)海事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的比例)(修订)通知 2005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第 27(7) 条赋予的权力,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开始 1. 本通知可引证为 2005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修订)通知,并将于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开始运作。附表 2 的修订。附表第 I 部分向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的比例)通知(N 2) 修改 (a) 删除第 1(d) 段中的 50,000 GT 并代以 20,000 GT;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9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b),删除第 4 段的第 (2) 小段,并将以下小段替换为 (2) 此外根据小段支付的港口费(1)(f),如果用作加油驳船或油轮的港船船龄超过 16 年,港船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应按 10% 的税率缴纳额外的港口费。港船年满 16 年的每一年或其中的一部分,根据该分段每年或部分支付的港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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