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交通部长的职责)通知 1997 S 54/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通讯部长的责任) 1997 年通知 目录 颁布公式 2 引用 3 取消 附表 S 54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通讯部长的责任) ) 通知 1997 年通讯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总理已指示马保丹先生自 1997 年 1 月 25 日起,负责附表所列部门和主题的职责,并应指定为交通部长。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1997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交通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 1997 年 2 月 14 日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通讯)(第 3 号)通知 1991(GN 编号 S 44191)被取消。时间表 部门法定机构 气象服务部门。新加坡电信管理局。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公共交通委员会。新加坡港务局。新加坡民航局。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科目 航空运输机场发展与管理。海上运输空中交通权。航空安全。船舶登记处。海上安全。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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