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房屋及发展局物业估价)令 2001 S 670/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财产税(房屋及发展委员会的财产估价)令 1 引文和开始 3 由董事会代替应缴税款的供款 目录 制定公式 2 定义 4 撤销 附表 5 将根据撤销的命令应付的供款视为根据本命令第 S 670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2001 年财产税(住房和开发委员会的财产评估)命令支付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6(7) 条赋予的权力,部长for Finance 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1 年财产税(住房和发展委员会的财产评估)命令,并应被视为已纳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2001 年 12 月 28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2001 年 7 月 1 日运作。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委员会是指住房和发展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3 章)第 3 条设立。 129);地价是指委员会就政府分配给委员会的任何土地向政府支付的款额。 3.(1) 委员会须就附表第一栏指明的财产,以供款方式向政府支付一笔款项,以代替根据根据第(2)项确定的行为。 (2) 应付的供款总额应按附表第二栏指明的财产的年价值按现行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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