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S 243/2001 号财产税(豁免开发中的土地)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财产税(开发中土地豁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本命令的应用 4 批准的建筑项目 5 豁免 6 豁免申请 7 延迟申请豁免 8 取消豁免资格 9 豁免分阶段开发的空置土地 10 某些事件后豁免终止 11 买方享有剩余的豁免期 第 S 243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 财产税(开发中土地的豁免)令 2001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 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2001 年 4 月 27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6(5B)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2001 年财产税(开发中土地免税)令,将于 2001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令中批准d 建筑项目是指部长根据第 4 款批准的建筑项目; CSC 指由建筑控制专员根据《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第 21(1) 条签发的关于建筑物的法定竣工证书,如果就建筑物签发了多于一个 CSC,指如此发行的第一个 CSC;拥有人指空置土地的拥有人,在该土地上正在或将要建造获批准的建筑项目; TOP 指由建筑管制专员根据《建筑管制法》第 21(2) 条颁发的关于建筑物的临时占用许可证,如果就建筑物颁发了多于一个 TOP,则指如此颁发的第一个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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