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贸易和工业部长的职责)(修订) 2001 年颁布公式 2 的目录 引文 No. S 162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部长的职责)贸易和工业)(修订)通知 2001 年贸易和工业部长职责变更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总理已变更,生效日期为2001 年 4 月 1 日,1999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附表(贸易和工业部长的职责)通知(GN No. S 25099) (a) 在经济发展局的下方插入。在部门法定机构标题下,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的字样。 (b) 删除公用事业委员会。在部门法定机构标题下; (c) 删除水资源。在经济规划与发展小标题下; (d) 删除提供水的字样。公共基础设施监管和工业公用事业子标题。根据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3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替换为“能源公用事业监管”一词。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1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贸易和工业部长的职责)(修订)通知。内阁 2091 卷。 4; AGLEGSLCONS19952 卷。 1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3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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