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戎巴葛市议会(迟交管理费和服务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 附则 2002 S 265/2002
丹戎巴葛市议会(迟交管理费和服务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 2002 年章程 制定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计算拖欠管理费和服务费以及执照费的处罚3 管理费 4 追回执照费 5 付款申请 6 减免 7 章程的终止 8 过渡性第 S 265 号镇议会法(第 329A 章) 丹戎巴葛镇议会(延迟支付保护费和服务费的罚款和行政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 条例 2002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5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行使市镇议会第 24 (2)(a) 和 (c)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丹戎巴葛镇镇议会特此制定以下章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章程可被引用为镇丹戎巴葛理事会(2002 年延迟支付水利和服务费、许可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章程,将于 2002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计算拖欠水利和服务费和许可费的罚款 2 .(1) 如果任何租客、业主或持牌人就任何住宅、商业或公共财产应向市议会支付的任何管理费和服务费或牌照费拖欠,则租客、业主或持牌人(视情况而定)是,应负责就第一个月向市议会支付,之后的每个月,在该费用或许可费或其任何部分到期且未支付的情况下,按 (a) 的比率计算的罚款(b) 在任何住宅物业的情况下,每个此类月到期和未付金额的 2%,但最低金额为 1;或在任何商业或公共财产的情况下,每个此类月到期和未付金额的 5%,但最低金额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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