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镇议会(迟交管理费和服务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 附则 1998 S 624/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市中心镇议会(滞纳水利和服务费、许可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 章程 1998 2 拖欠水利和服务费、许可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的计算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3 付款申请 4 减免 5 撤销附表 No. S 624 Town Councils ACT(第 329A 章) 市中心镇议会(对延迟支付保护费和服务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罚和行政费)收费) 条例 1998 为行使《镇议会法》第 24(2)(a) 和 (c) 条赋予的权力,市中心镇镇议会特此制定以下法律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在子公司1998 年 12 月 28 日的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章程可被引用为市中心镇议会 (Pen 1998 年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欠缴的水利和服务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管理费的计算2.(1) 业主、租客或持牌人有责任按每月 5% 的比率向市中心镇议会支付拖欠的任何管理费和服务费、执照费或其他费用的罚金。他应向镇议会支付的费用或最低金额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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