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儿童保育中心授权)通知 2005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授权更改为儿童保育中心的用途 4 授权条件 5 授权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No. S 136规划法(第 232 章)规划(托儿中心授权)通知 2005 年为行使规划法第 21(6)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5 年规划(儿童看护中心授权)通知,并将于 2005 年 3 月 18 日开始实施。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3 月 1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定义 2.(1) 在此通知,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商业园区建筑是指任何获准用于该目的的建筑商业园区的SE; (R 2);规则(R 2);教育目的;幼儿中心与规划(使用类别)规则中的含义相同 商业和住宅建筑是指任何批准用于商业和住宅用途的建筑物;社区建筑与规划(使用类)中的含义相同 教育机构建筑 指任何获准用于 HDB 的建筑物 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建屋局商业处所是指建屋局出售或出租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或目的的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组屋空置平台是指组屋住宅建筑内不属于任何住宅单位的任何空间;建屋局住宅单位建筑物是指由建屋局根据《住房和发展法》建造、出租、出售或管理的由住宅单位组成的建筑物,有或没有任何商业用途的楼面面积;工业建筑和工业零售建筑与规划(使用类别)规则中的含义相同;保健和医疗大楼是指任何获准用于医疗服务的建筑物,包括医院、综合诊所、医疗中心和疗养院;非住宅国家建筑是指由国家拥有的任何用于任何非住宅目的的建筑,但不包括任何最初作为住宅建筑而建造的建筑;科学园建筑物指任何获准用作科学园用途的建筑物;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是指根据《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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