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订)规则 2006 S 724/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6 年颁布第 S 724 号公式的目录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行为) , 导体和乘客)(第 2 号修正案) 2006 年道路交通法规则(第 276 章)更正关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导体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 2006 年规则 (GN No. S 6962006) (a) 规则 2 (i) 中的附表 4 规则 39 (1)(c)(ii)、(16) 和 (18)(指定公司的定义)阅读附表 5 ;将第 39(7)(b) 及 (12)(b) 条中的附表 5 改为附表 6;并且对于第 39 条第 18 款中的附表 4 和 5,阅读附表 5 和 6; (ii) (iii) (b) 规则 3 (i) 中附表 4 和附表 5 的规则标题为 2006 年 12 月 29 日在附属立法补编中在线发布的第五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和附表 6; (ii) 附表三改为附表四; (iii) (iv) 在附表标题为第五附表的情况下,附表第四;他们出现在第五附表第六附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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