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05 S 103/2005
1 S 1032005 于 2005 年 3 月 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03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05 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5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并将于2005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规则 4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指挥员和乘客的行为)规则 (R 8) 规则 4(2)(在本规则中提及作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 (c) 项并代之以以下 (c) 项并附有 40 美元的不可退还费用进行修订。 规则 5 的修订 3. 主要规则的规则 5(2) 由 (a) 修订插入,紧接在(b)分段之后的以下(ba)分段完成注册处处长可能批准的教学课程的证明书;;从 132005 S 1032005 2 (b) 起生效的非正式合并版本,删除了 (d) 项的 (ii) 项;并且对(e)项的词进行了空调处理,并用词a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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