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年颁布公式 2 引用 3 取消附表 部门 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317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的责任) 2006 年通知 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的责任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1)条,总理部长已指示 Yaacob Ibrahim 博士自 2006 年 5 月 30 日起负责附表所列部门和主题,并指定他为环境和水资源部长。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的责任)通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6 月 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取消 3. 2004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的责任)通知(GN No. S 5452004)被取消。时间表部门法定机构国家环境局。公共事业委员会。主题 环境公共卫生 减少不卫生条件和公共卫生滋扰。公共清洁。埋葬、火葬和挖掘。殡仪馆、墓地和火葬场。公共游泳池。市场和食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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