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7 号)令 2007 S 591/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受保护的地方(第 7 号)令 2007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 3 撤销附表第 S 591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7 号) 2007 年命令 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保护区(第 7 号)令》 2007 年,并将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开始实施。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的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的许可,否则不得在该处所内进入场地。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撤销 3. 2006 年受保护的地方(第 7 号)令(G.N. No. S 1312006)被撤销。时间表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新加坡民航总干事 (1) BUDGET (1ST STOREY)。 TERMINAL 所有这些区域都包括在 MUKIM No. 的 CAAS Land Lot 3369W 的一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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