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7 号)令 2002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546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7 号)令 2002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 2002 年《保护区(第 7 号)令》和应于 2002 年 10 月 14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被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 2 栏中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e 处所。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14 Oct 2002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附表第二栏受保护的地方防空系统分区综合体(站点 A)。第一纵队 空中系统司国防管理局指挥官 所有该区域包括在 MUKIM No. 13 (SEMBAWANG) 的国家土地 518A 和国家土地 99447C 的一部分,由防空系统部门综合体(站点 A)占据,包括面积约 24,151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 从上述防空系统分区综合大楼(场地 A)的一个点开始,该点为 4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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