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7 号)令 2015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地方的场所 附表第 S 611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7 号)令 2015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部长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15 年《保护区(第 7 号)令》,并于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进入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1) 就该法案而言,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被宣布为受保护场所。 (2) 任何人不得进入或留在该处所内,除非该人 (a) 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签发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b) 已获得在这些场所值班的授权人员的许可,可以进入这些场所。第一栏 公用事业委员会集水区水道部管理局局长 时间表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1) Pandan I Pumping Station 所有该区域均属于国家土地 MK0508221XPART 的一部分,位于西海岸路旁,由 Pandan I 泵站占用,包括面积约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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