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修正案)2007 年法令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第 9 条修正案 3 第 10 条修正案 No. S 533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修正案)令 2007 年行使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总统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7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特权)(修正案)命令,将于 8 日生效2007 年 10 月。修订第 9 条 2. 国际组织第 9 条(豁免和特权)(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命令 (O 2) 已修订 (a),删除第 (1) 段并代之以以下段落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4 2022 年 2 月 (1) 除非任何特权或豁免被放弃,对于成员国政府的代表,他们所代表的政府,对于本组织大会主席,本组织,对于本组织执行局成员,由本组织执行局、成员国政府代表、本组织大会主席和本组织执行局成员 (a) (b) ) (c) 在行使其职能时,以及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应享有免于人身逮捕或拘留以及人身免遭扣押的豁免权所有文件、行李和文件的最终不可侵犯性;对其口头或书面的言论以及以其代表身份所做的一切行为,享有免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并且在任何形式的税收的发生取决于居住地的情况下,当他们在新加坡履行职责时或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在新加坡的任何期间,不得被视为新加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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