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令 2007 S 535/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令 2007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第 9 条修订第 535 条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正案)命令 2007 为行使《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总统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 本命令可引称为 2007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正案)令,并于 2007 年 10 月 8 日生效。第 9 条的修正 2. 国际组织(豁免)第 9 条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命令 (O 4) 被修订 (a) 删除第 (1) 款并替换以下 (1) 款,除非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任何特权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豁免权被成员国政府放弃他们所代表的人,成员国政府代表出席大会或组织理事会,出席组织章程规定的任何委员会(无论名称如何),或出席大会、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任何委员会 (a) ( b) (c) 在行使其职能时以及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应享有免于人身逮捕或人身拘留、免于扣押行李和所有文件和文件的不可侵犯性;对其口头或书面的言论以及以其代表身份所做的一切行为,享有免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并且在任何形式的税收的发生取决于居住地的情况下,当他们在新加坡履行职责时或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在新加坡的任何期间,不得被视为新加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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