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令 目录 A. 组织 B. 成员代表 C. 高级官员 D. 在委员会任职或代表组织执行任务的人员 E. 其他官员OF THE ORGANIZ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F. GENERAL 12 13 立法历史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第 2 节)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 CIVIL AVIATION ORGANISATION) ORDER1 1 Note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于 1966 年 3 月 18 日接替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O 4 GN第 S 4301949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49 年 9 月 23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令。 A. 组织 2. 根据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43 条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本命令中简称为组织)是共和国政府所属的组织新加坡政府和外国主权国家政府是成员。 3. 本组织应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能力,除非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它已明确放弃其豁免权,否则可免于诉讼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1 日2022 年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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