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APEC 秘书处)命令 目录 A. 组织 B. APEC 秘书处执行董事和工作人员 C. 一般立法历史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第 2 节)新加坡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APEC 秘书处)命令 O 14 GN第 S 251993 号 1994 年修订版(1994 年 3 月 30 日) 1993 年 2 月 12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APEC 秘书处)命令。 A. 组织 2. 亚太经合组织秘书处是《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2(1)条所述性质的组织。三、APEC秘书处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4. 亚太经合组织秘书处对官方档案和办公场所的不可侵犯性与外国主权国家派驻新加坡共和国的特使的官方档案和房地一样,但秘书处不得允许其根据新加坡法律或以任何其他不符合秘书处宗旨的方式,用作避难所的场所。 5. 亚太经合组织秘书处应享有给予外国主权国家的关税和税率的豁免或减免,但货物进口税除外,但秘书处不得要求免除作为公共服务收费的税收。 ....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APEC 秘书处)令上限。 145,或 14pdf预览版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APEC 秘书处)令上限。 145,或 1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