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世界卫生组织)(修订)令 2007 S 534/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世界卫生组织)(修订)令 2007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第 9 条第 S 534 号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 国际组织 ( 2007 年豁免和特权)(世界卫生组织)(修订)令 为行使《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总统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该命令可被引述为 2007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世界卫生组织)(修正案)令,并将于 2007 年 10 月 8 日生效。 第 9 条的修正 2.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第 9 条(世界卫生组织) 令 (O 3) 经修订 (a) 删除第 (1) 段并代以以下第 (1) 段pt 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放弃任何特权或豁免,如果是成员新加坡法规的代表,则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政府,由其成员政府由执行委员会代表成员国政府的代表和被指定在本组织执行委员会任职的人员及其候补人员,如果是被指定在世界卫生组织执行委员会任职的人员及其候补人员和顾问(a) (b) (c) 顾问和顾问 (a) (b) (c) 在行使其职能时以及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应享有免于人身逮捕或拘留以及免于扣押其个人行李和所有人的不可侵犯性文件和文件;对其口头或书面的言论以及以其代表身份所做的一切行为,享有免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并且在任何形式的税收的发生取决于居住地的情况下,当他们在新加坡履行职责时或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在新加坡的任何期间,不得被视为新加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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