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原子能机构)(修订)令 2007 S 538/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原子能机构)(修正案)2007 年法令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第 9 条修正案第 538 条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国际原子能机构)(修正案)2007 年令 为行使《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总统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证和启动 1 . 本命令可引述为 2007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原子能机构)(修正案)令,自 2007 年 10 月 8 日起实施。 第 9 条修正案 2. 国际组织(豁免)第 9 条和特权)(国际原子能机构)命令(O 12)现予以修订,删除第(1)款并代之以以下段落 (1) 除非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成员国政府代表、其所代表的成员国政府以及被指定为新加坡法规服务的人员放弃任何特权或豁免权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补编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由理事会、成员国政府代表和被指定任职的人员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及其候补人员和顾问创建日期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及其副手和顾问 (a) (b) (c) 在行使其职能时以及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应享有免于人身逮捕或拘留的豁免权,以及免于扣押他们的个人行李和所有文件和文件的不可侵犯性;就其以代表身份发表的言论或所作的一切行为而言,应享有各种法律程序的豁免权,即使有关人士已不再履行该等职务,该豁免权仍可继续;并且在任何形式的税收的发生取决于居住地的情况下,在他们在新加坡共和国履行职责或往返于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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