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部门管理人员监督的部门 目录 颁布公式 2 附表第 S 91 号慈善法(第 37 章) 指定受部门管理人员监督的部门 行使第 40B 条赋予的权力和定义在慈善法第 40A 条中,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发出通知如下: 1. 部长已任命附表第一栏中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为第 40B 条下的部门管理员第二栏指定的部门,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2. 就第 1 段而言,如果任何慈善机构或公共机构的活动属于多于一个部门,附表,该慈善机构或公共机构的活动应被视为仅属于这些部门之一ster 或专员可不时指示该慈善机构或公共性质的机构仅应在该部门的部门管理员的监督下。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3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第一栏 部门管理员 第 1 和 2 段 第二栏 部门 1. 信息、通信和艺术部 (MICA) 艺术和遗产部门 2 . 教育部 (MOE) 3. 卫生部 (MOH) 教育部门 卫生部门 4. 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 (NCSS) 社会服务和福利部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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