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条例 2007 S 461/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特别税 3 何时应缴纳特别税 4 要求免除或退还特别税 5 申请退还特别税 6 免除特别税 7 撤销 THE附表 No. S 461 海关法(第 70 章) 2007 年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条例 为行使海关法第 17 和 143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本条例可被引用为新加坡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8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创建日期 2007 年条例,并将于 2007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特别税 2.根据该法第 17(1) 条对所有配备使用重油、柴油、液化石油气、n天然气或任何其他气体作为燃料或装有生产气体或其他气体附件,须按照附表指明的费率。何时应缴纳特别税 (a) 3. 根据第 2 条就机动车辆 (i) (ii) 在根据第 13 条为机动车辆取得车辆执照的同时征收的特别税《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并在处长批准的提前时间和期限内; (b) 除非登记官另有决定,否则应首先在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13 条申请车辆执照的当月的第一天或最后一个车辆执照到期后的第二天生效为机动车辆发出,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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