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条例 2017 S 59/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592017 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下午 4 点 45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9 号海关法(第 70 章)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条例 2017 年在行使海关法时,财政部第 143 条赋予的权力规定如下部长引文和启动 1. 这些条例为 2017 年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条例,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下午 4 点 45 分开始实施附表 2 的修订。 对《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条例》(Rg 12)附表进行修订: (a) 在第 II 部分第 1 项中的“特别税半年税率”标题下删除 2,550,代之以 2,125; (b) 在第 II 部分第 2 项中的标题“半年以下的特别相关费率”之后立即插入“减 50”字样; (c) 删除第 IV 部分半年特别税率标题下的或 625 字样,代之以减去 50 或 575 字样;以及车辆税 (d) 字样,删除第 VI 部分半年特别税税率标题下的或 200 字样,代之以减去 50 或 150 字样。编号 S 3502010; S 3432012; S 1702014 S 592017 2 2017 年 2 月 20 日制作。LIM SOO HOON 新加坡财政部常任秘书(财务)(绩效)。 R01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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