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有特殊用途执照的机动车辆)(豁免)条例 2007 年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用和开始 2 豁免特别税 附表 No. S 382 海关法(第 70 章)海关(有特殊用途执照的机动车辆)( 2007 年豁免)条例 为行使《海关法》第 17 条第(3)款和第 143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的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海关(具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2007 年目的许可证)(豁免)条例,并将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始实施。 豁免特别税 2.(1) 根据该法案第 17 条征收的任何特别税不得对第二条所述的任何机动车辆征收附表一栏,其注册拥有人为附表第一栏对面所列的公司,并附有附表对面所列的底盘编号reto 于 2007 年 7 月 17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的第三版新加坡法规在线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一栏,但须符合第 (2) 款中的条件。 (2) 第 (1) 款所述的机动车辆应 (a) 仅用于在新加坡进行研发活动和测试的目的; (b) 获得特殊目的许可证; (c) 在颁发的特殊用途许可证期间有有效的保险; (d) 展示由注册处处长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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