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附有特殊用途牌照的汽车)(豁免)规例70, RG 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31日
海关(有特殊用途牌照的机动车辆)(豁免) 条例 目录 1 引用附表 立法历史 2 豁免特别税 海关法(第 70 章,第 173 和 143 节) 海关(有特殊用途牌照的机动车辆)(豁免)法规 Rg 11 GN No. S 3822007 REVISED EDITION 2009 (31st August 2007) 18th July 2007 引文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海关(附有特殊用途牌照的机动车辆)(豁免)规例》。豁免特别税 2.(1) 根据《法案》第 17 条征收的任何特别税均不得对附表第二栏中描述的任何机动车辆征收,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其注册拥有人为附表第一栏对面所列的公司,并附有附表第三栏对面所列的底盘编号,但须符合第 (2) 款的条件和。 (2) 第 (1) 款所述的机动车辆应 (a) 仅用于在新加坡进行研发活动和测试的目的; (b) 获得特殊目的许可证; (c) 在颁发的特殊用途许可证期间有有效的保险; (d) 展示由注册处处长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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