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 2011 S 241/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2412011 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41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2011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130W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在咨询总检察长后,特此作出以下规定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1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1 年 5 月 3 日实施。规则 4 的修正 2. 法律职业(国际服务)规则 4 2008 年规则(GN No. S 4812008)(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第 (3) 款并代以以下第 (3) 款进行修订,以便确定律师或外国律师是否满足该期限第 (2) 款要求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参加任何教学课程、学习课程或研究生教育的任何时间(不是为满足任何与持续专业发展有关的适用要求),以及为任何文章服务所花费的任何时间、实习期、实践培训期或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其他监督培训期(无论名称如何),均应不予考虑。 S 2412011 2 规则 5 的修订 3. 主要规则第 5 条的修订 (a) 删除第 (2) 款并代之以下列法律,但 (2) 合资企业不得在新加坡 (a) 在允许的法律实践领域; (b) 通过 (i) 在合资企业的新加坡法律业务中执业的律师; (ii) 根据该法第 130N 条注册并在联合法外国法合资企业或其组成执业领域执业的律师; (iii) 根据该法第 130I 条注册并在合资企业、其组成的外国法律实践或其组成的新加坡法律实践中执业的外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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