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362011 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36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法律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应用)(修订)规则 2011 行使第 74(3)、75B(3) 和 130W(2)(x)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行业法,法律部长在咨询总检察长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用为 2011 年法律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适用)(修订)规则和将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附表 4 的修订 2. 2011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适用)规则的附表 4(GN No. S 242201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规则) )现予以修订,删除第 4 段并代以下一段 保留和适用 4.(1) 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律师或在未注册的外国律师之间作出的任何书面安排r 该法案第 130I 条,以及他的客户关于客户资金或利息的应用。 (2) 本规则不适用于 (a) 律师或根据该法第 130I 条注册的外国律师收到的款项,该款项受该律师或外国律师(视情况而定)的信托的约束,是受托人; (b) 律师收到的转让款项。 (3) 在本条规则中,转让款项与 2011 年财产转让和法律(转让)规则(G....
法律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应用)(修订)规则 2011 S 436/2011pdf预览版法律职业(国际服务法的修改应用)(修订)规则 2011 S 436/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