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942011 于 2011 年 7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94 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2011 年法律专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 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72(1)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首席大法官,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用为 2011 年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规则 4 的删除和替换 2 . 删除《法律专业(存款利息)规则》(R 5)第 4 条,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保存和申请 4.(1) 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作出的任何书面安排关于客户的金钱或利息的应用。 (2) 本规则不适用于 (a) 律师收到的款项,该款项受该律师作为受托人的信托的约束; (b) 律师收到的转让款项。 (3) 在本规则中,转让款项与 2011 年财产转让和法律(转让)规则(G.N. No. S 3912011)第 2(2) 条的含义相同。 S 3942011 2 2011 年 7 月 6 日制作。 WONG MENG MENG 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主席。 LS10CVP2Gen1109AC; AGLLRDSL161201016 卷。 1(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131 条提交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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