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团体执业)(修订)规则 2011 S 397/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3972011 于 2011 年 7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97 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2011 年法律专业(集体实践)(修订)规则 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71(1)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首席大法官,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称为 2011 年法律专业(集体执业)(修订)规则,并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规则 2 的修订 2. 规则《法律职业(团体执业)规则》(R 19)第 2 条经修订,在公司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中央公积金委员会指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组成的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客户账户与《法律专业(律师账户)规则》(R 8)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产权转让账户、产权转让 (CPF) 账户和产权转让资金与 2011 年(产权转让)规则(G.N. No. S 3912011)的产权转让和财产法第 2(2) 条具有相同的含义; S 3972011 2 规则 8 的修订 3. 《法律职业(集团执业)规则》第 8 条修改为删除第(3)款并代以以下第(3)款在集团执业中 (a) 其自己的客户账户; (b) 如持有或收取(或将持有或收取)任何转让款项,其本身的转让账户; (c) 如获委任在任何物业转易交易中代表中央公积金局行事,其本身的物业转易 (CPF)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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