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 2015 S 276/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2762015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76 号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2015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 为行使《法律法规》第 130W 条赋予的权力,在咨询职业法后,司法部长制定了以下规则:部长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5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并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生效。新规则 1A 2. 2008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规则(GN No . S 4812008)(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在规则 1 定义 1A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进行修改。在本规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相关上诉、相关诉讼程序及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与该法令第 36O(1) 条具有相同涵义。规则 5 的修订 3. 主要规则第 5 条的修订 (a) 在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段落 S 2762015 2 (2A) 尽管有第 (2) 款,合资企业可以做所有或通过第 (2B) (a) 段中的个人在任何相关法律程序中出庭和辩护的任何以下行为; (b) 在任何相关上诉中出庭并在上诉法院辩护; (c) 代表任何有关程序的任何一方处理有关或有关上诉的任何事宜或该上诉(视情况而定); (d) 就任何相关诉讼或相关上诉提供建议、准备文件和提供任何其他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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