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 2001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规则 10A 3 杂项修订 4 第一附表的修订 5 第二附表的修订 No. S 358 LEGAL PROFESSION ACT(第 161 章) LEGAL PROFESSION (国际服务)(修订)规则 2001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130I 和 130J 节赋予的权力,司法部长在咨询总检察长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以是引述为 2001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1 年 7 月 27 日生效。新规则 10A 2. 2000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规则(GN 编号 S 2362000) 新加坡在线法规 发布于2001 年 7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创建日期(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修改为插入,立即在规则 10 之后,以下规则 申请注册为代表处 10A.(1)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的每项申请均应使用表格 7A。 (2) 总检察长可酌情 (a) 在符合他可能施加的条件的情况下批准申请; (b) 以他认为合适的理由拒绝该申请,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3) 在第 (1) 款所述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司法部长或副检察长应在支付适当费用后,向申请人签发表格 7B 中的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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