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502012 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下午 4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50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2012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130W 条赋予的权力,司法部长在咨询总检察长后,特此作出以下规定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2 年 6 月 1 日生效。新规则 3A 2. 2008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规则(GN No. S 4812008)(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进行修订,在规则 3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新加坡法律实践 3A 的外国合作要求。(1) 就本规则而言,新加坡当且仅当新加坡法律实践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法律实践才满足外国合作(一般)要求 (a) 在新加坡执业的律师人数e 法律实践至少是 (i) 根据该法第 130I 条注册在新加坡法律实践中执业新加坡法律的外国律师总数的 2 倍; (ii) 根据该法第 130K 条注册的外国律师在新加坡的法律业务中从事外国法律业务; S 2502012 2 (b) 作为新加坡法律实践的合伙人、董事或经理(视情况而定)的律师人数至少是 (i) 根据该法第 130I 条注册的外国律师总数的 2 倍谁是新加坡法律实践的合伙人或董事(视情况而定); (ii) 根据该法第 130K 条注册的外国律师,他们是新加坡法律实践的合伙人或董事(视情况而定); (c) 新加坡法律业务的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或经理(视情况而定)是一名律师; (d) 在新加坡法律实践中执业的律师有权行使或控制在管理新加坡法律实践方面可行使的总投票权的至少三分之二的行使; (e) 在新加坡法律执业的律师有权行使或控制在新加坡法律执业的合伙人或股东(视情况而定)可行使的总投票权的至少三分之二的行使; (f) 在新加坡法律执业的律师至少持有新加坡法律执业的股权总值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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