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修订)令 2012 S 124/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1242012 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124 空中航行法(第 6 章)2012 年空中航行(修正案)令 为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3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可以引用本命令作为 2012 年空中航行(修订)令,并将于 2012 年 4 月 2 日开始实施。 修订第 17A 段 2. 空中航行令 (O 2) 第 17A(1) 段(在本命令中称为主要命令)予以修订,删去须遵从的字句,代以须遵从的字眼。第 27 段的修订 3. 主要命令第 27(1) 段的修订 (a) 删除了 (c) 小段末尾的冒号,代之以句号; (b) 删除但书。第 50A 段的修订 4. 对主要命令第 50A(2) 段的修订删除了应遵守的文字,代之以应遵守的文字。 S 1242012 2 对第 50B 段的修订 5. 对主令第 50B 段进行了修订 (a) 在货物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货机是指除客机以外的运载货物或财产的飞机;; (b) 在危险品事故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豁免,是指行政长官根据第 50H 段签发的授权,以免除技术细则的规定; (c) 在紧接在战争弹药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客机是指载有除机组人员、运营人的官方雇员、有关国家当局的授权代表以外的任何人的航空器或陪同托运或其他货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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