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航空安全)(修订)令 2012 S 481/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4812012 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81 号空中航行法(第 6 章)2012 年空中航行(航空安全)(修正)令 行使运输航空第 3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部长航行法,遵循命令引用和启动 1 .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12 年空中航行(航空安全)(修订)命令,并于 2012 年 9 月 26 日开始实施。第 2 段的修订 2. 空中航行(航空安全)命令 (O 5) 第 2 段(在本命令中称为主命令)通过删除以下和小段进行修改,代之以 (1) (1)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命令应适用于 (a) 在新加坡注册或运营的任何飞机商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或空中作业的目的; (b) 为 (a) 项规定的所有或任何目的而在新加坡运营任何飞机的任何飞机运营商; (c) 前往新加坡任何用于 (a) 项规定的所有或任何目的的机场;和 S 4812012 2 (d) 发给在新加坡运营机场的任何机场运营商,该机场运营商在任何目的或 (a) 项中指定。修改第 3 款 3. 修改主令第 3 款 (a) 删除非法干扰行为和航空器运营人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并包括下列任何行为: (a) 非法扣押航空器; (b) 毁坏正在服役的航空器; (c) 在飞机上或机场劫持人质; (d) 强行闯入飞机上、机场或航空设施的场地; (e) 将用于犯罪目的的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飞机或机场; (f) 使用在役航空器造成死亡、重伤或严重破坏环境;财产或 (g) 传播虚假信息,以危及飞行中或地面上的飞机,或机场或民用航空场所内乘客、机组人员、地勤人员或公众的安全设施; 3 S 4812012 高空作业是指用于农业、建筑、测量、观察、巡逻、其他救援、航空器摄影、搜索和专业服务的任何作业;广告或飞机运营商是指在相关时间从事或提议从事本命令适用的任何一架或多架飞机的运营的人; (b) 删除机场运营商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机场运营商是指本命令适用的机场的运营商; (c) 在紧接空侧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空中交通服务包括任何飞行情报交通咨询服务、警报服务、空中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区域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机场管制服务; ; (d) 专员在通用公司航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是指涉及非商业性运营或由一个人使用飞机运送乘客或货物,以帮助开展由受雇驾驶飞机的专业人员; (e) 通过在紧接执行通知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通用航空运营是指商业航空运输运营或空中作业运营以外的航空器的运营或使用;和 S 4812012 4 (f) 删除筛选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非法干扰行为;任何武器、爆炸物或安全控制是指可以防止引入可用于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的任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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