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滥用(受控设备、材料和物质)(修订)条例 2014 S 439/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4392014 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39 号《药物滥用法》(第 185 章)《2014 年药物滥用(受控设备、材料和物质)(修订)条例》为行使《药物滥用法》第 10B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4 年药物滥用(修正案)(受控设备、材料和物质)法规,并将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3 条修正案 2. 滥用对药品(受控设备、材料和物质)条例(Rg 7)进行了修订,将条例 3 重新编号为该条例的第(1)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2)款第(1)款不适用于当且仅当 (a) 受控物质不含有 m或超过 21.6 克麻黄碱或伪麻黄碱; (b) 受控物质的进口或出口仅出于下列目的之一或两者: (i) 对该受控物质的管理或消费; S 4392014 2 (ii) 任何其他人对该受控物质的给药或消费。修订第 7 条 3. 修订《滥用药物(受控设备、材料和物质)条例》第 7 条,在第 (2)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A) 款 第 (1) 和 (2) 款不仅适用于该人已经进口或打算出口的法案附表 3 第 I 部分第 3 段所指的任何受控物质,当且仅当 (a) 受控物质含有不超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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