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药物(受控设备、材料和物质)条例 1999 S 268/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药物滥用(管制设备、材料和物质)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禁止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出口管制设备等 4 申请许可证 5 许可证 6 取消或暂停许可证 7 受控物质的储存 8 文件记录 10 受控物质的记录 11 搜查和检查的权力 12 犯罪和处罚 9 将场所用于制造或贸易受控物质 No. S 268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1999 年 6 月 8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滥用药物法》(第 185 章)《1999 年滥用药物(受控设备、材料和物质)条例》行使第 10B 和 44(1)(u) 节赋予的权力,以及(v) 《滥用药物法》,内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可称为 1999 年药物滥用(受控设备、材料和物质)条例,将于 1999 年 6 月 8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商业文件包括运输发票、货物舱单、行政文件、运输和其他运输文件;容器是指 (a) (b) (c) 任何容纳或封装任何数量的受控物质的容器或物品;任何盛载或封闭(a)段提述的容器或容器的任何容器或东西; (a) 或 (b) 段所提述的任何容器,任何载有或封闭任何容器或东西,以供保存或储存或通过海、空、陆路运输,不论数量或大小;局长是指根据该法第 3(1) 条任命的中央麻醉品局局长,包括根据该法第 3(3) 条由局长正式授权的助理局长或副局长;许可证指署长根据本规例发出的许可证;就任何受控物质而言,投放市场是指向新加坡境内或境外的任何人提供此类受控物质,无论是付费还是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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