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房地产投资信托”一词)(修订)令 2019 S 292/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2922019 于 2019 年 4 月 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92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期限房地产投资信托)(修订)令 2019 年行使第 283A(1)(c)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证券和期货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1) 本命令是 2019 年证券和期货((使用定期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的要约)(修订)命令和,除第 2(a)、(b)、(d)、(e)、(g)、(h) 和 (l) 款外,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开始实施。 (2) 第 2(a) 款, (d)、(g)、(h) 和 (l) 被视为已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开始实施。 (3) 第 2(b) 和 (e) 段被视为已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开始实施. 第 2 段的修订 2. 对 2007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使用期限房地产投资信托)令(GN 编号 S 2272007)第 2 段进行了修订 (a),在第 (ii) 小段之后插入) 的第 (1)(a) 项,以下 (iii) 项的受托人(以其或他的身份行事)信托的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每个受益人都是 S 2922019 2作为认可投资者的个人; (iv) 信托的受托人(以其身份行事),该信托的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并且每个受益人都是根据投资者第 4A(1)(a) 条获得认可的个人( i) 紧接 2018 年 10 月 8 日之前生效的法案;定义为 (b) 删除第 (1)(a) 项的 (iii) 项; (c) 删除第(1)(a)项的(iv)项; (d) 删除词中的(a)(ii)、(v)项,代之以(1)(c)项和(a)(ii)、(iii)、(iv)、(v)项; (e) 删除第(1)(c)项中的(a)(ii)、(iii)、(iv)、(v)项,代之以(a)(ii)、(iv)项, ㈤; (f) 删除第(a)(ii)、(iv)、(v)项中的(a)(ii)、(v)项和(a)(ii)、(v)项;删去第(2)(a)小段末尾的单词,代之以(1)(c)(g); (h) 删除第(2)小段(b)小段末尾的句号,代之以 ;并且,通过在紧随其后的以下分段插入 (c) 如果要约或拟要约是在受托人分段中向资本市场持牌财务顾问持有人的现有客户或上述 (1) (a )(iv) who services license, 是 3 S 2922019 从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或财务顾问执照的要求 (i) 要约或拟要约是为或代表作出要约或打算的人作出的由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持牌财务顾问或获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顾问执照或执照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提出的要约;或金融 a (ii) 要约或拟要约是根据向受托人推销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由资本许可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财务顾问人或豁免服务持有顾问牌照或牌照,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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